刘凯
法律执业者
被害人的伤情有可能在初次鉴定时未能完全体现其严重性,随着时间推移和伤情的发展,后续鉴定可能揭示更严重的伤害程度。嫌疑人有权在侦查阶段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且通常应在收到鉴定意见后的法定时间内提出。
关于伤情的变化,初始的法医鉴定可能基于当时的医疗记录和伤情表现来评定伤害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人的伤势可能出现变化,如出现新的并发症或疤痕,这可能导致在后续的鉴定中被评定为更重的伤情等级。司法鉴定中的“轻伤”和“重伤”有明确的标准,例如颅骨骨折或多处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一级,而使人肢体残废或重大器官功能损伤则属于重伤二级。因此,如果被害人的后期情况符合重伤的标准,鉴定结果就可能被修正为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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