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楠
法律执业者
根据您的叙述,应属于违法转包或挂靠方式承揽工程。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即违法转包或借出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伤者是建筑公司的工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说,不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即可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于建筑施工等行业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综上,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因违法转包或挂靠,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赔偿责任将由建筑公司承担。伤者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符合条件的,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由建筑公司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如人社部门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应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建筑公司赔偿后,有权向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追偿。
如果您代表建筑公司或实际施工人提问,建议合法经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法条附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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