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宾
法律执业者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从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权利。在实践中,这通常表现为民间借贷双方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双方再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将标的物出卖给出借人。当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借人;如果到期借款人能够还本付息的,则标的物返还借款人。
在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是实践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却普遍存在。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有点像让与担保的形式。但不是,本案应该是你购买了房屋,在房屋上给他设定了个二年的居住权。因为开始双方确实没有借贷的意向,不存在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明显是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按您所述属于法院预绝事实(法律术语),就是有前期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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