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楠
法律执业者
您好,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即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是无效条款。建议贵单位能够合法经营,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劳动用工有以下建议:
1、合理规划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午休时间,避免日工作时间过长,被认定每天都超时工作。详细计算后,每周工作时长超时40小时的部分,应计入加班时长。
2、合理调整薪酬结构,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加班费计发方法,将加班费或加班补贴直接计入应发工资中,保证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每月发放工资后,要求员工签收工资条,写明加班工资已结清。
3、提成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回款比例发放,如因公司资金紧张,延迟发放工资的,一般不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通常是一个月)的,没有关系。但如果实际已回款,而单位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的,就属于未及时发放工资了,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确实经营困难,可与员工协商,先支付部分提成,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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