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下图承诺书的问题以及执行和解等执行问题?
1问:之前我在这里提问,抵押房屋贷款到期还本金,恐因疫情和新冠后遗症导致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本金,目前已经和银行协商,办成续贷。继续每月偿还利息,但是续签时候银行让我们签署了如下这个承诺书,其中第二条款有些质疑,因为现在这套房屋的确是我们名下唯一住房,而且银行看房时候面签表上也注明了无其他房产。当时我们向客户经理提出疑问,客户经理就说这个主要就是表明承诺这个房屋只属于个人(因为父母离异,我母亲没有配偶,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也给银行看了)没有出租而已。但是我感觉客户经理说的很模糊。银行说这次续贷是给我们特殊报备的,所以为了续贷我们也只能签下。但是如果一旦日后有逾期执行情况,我们还能拿出其他证据如房产局的查询等证明这个房屋的确是我们名下唯一住房吗?以让法院多给我们宽限时间或提出5-8年租金的预留吗?这个承诺书法律效力大吗?
2.问的是一些法律概念,执行和解以后,欠款人还会被列入失信人,名下的账户还会继续冻结吗?执行和解可以请求申请执行人,解冻个人名下账户吗?不列为失信人吗?
3.如果欠款额是85w,而且是真实的经济困难情况,除了房产能供拍卖以外就是工资收入。不是有钱故意不还,也没有转移财产。这个情况如果积极配合法院财产调查,拍卖房屋。可以申请法院和银行协商,不冻结我们的工资卡和支付宝微信等,以保证正常的工作生活吗?因为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才能有能力翻身,如或被限制那就影响还款的进程。
请各位律师就我的问题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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