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培
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通常被称为“被迫离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您描述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关闭打卡权限,不提供劳动条件,且老板要求员工自己辞工走人,这可能构成了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关于您提到的“呆够十天能走被迫离职”,这可能是指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于是否需要等到下个月没发工资才能提出被迫离职,这取决于具体的违法行为和劳动者的选择。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能否主张2N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2N”。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公司的通知、工作群聊记录、考勤记录等,以便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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