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雷
法律执业者
现行法规并未就违法立案情形规定可以提起复议复核程序。因此,很多当事人误以为仅能通过同级检察院进行申诉控告并终结于此。
但是,我国公安和检察院都是实行上下级领导关系。因此,如对同级公安、检察院的立案认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要求上级部门予以纠正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方式:给检察院写信或到检察院申请对接部门: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所需材料:①立案监督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如果申请人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近亲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③公安机关制发的《立案决定书》④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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