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培
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监督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保守秘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如果审计人员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搜查企业电脑、恢复已删除的文件资料并更改内容,以及私自盖章,这些行为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审计程序和职权范围。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等。
关于恢复、更改、私自盖章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处理需要保证其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或者在获取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其合法性和有效性都可能受到质疑。因此,这些材料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严格审查。
在面对此类情况时,企业可以要求审计人员出示合法的审计通知书和工作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如果审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法律援助和保护。同时,企业也应当配合合法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