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培
律师
针对您的问题,以下是根据搜索结果得出的回复:
问题1:现在发生纠纷了,我要找谁负责,起诉书上告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应该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某某香辣馆”作为被告,同时注明经营者张三的基本信息。如果李四作为实际经营者,也应被列为共同诉讼人。
问题2:像上面这种情况,这个某某香辣馆是否是属于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家庭经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如果“某某香辣馆”实际上是由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并且财产混同,那么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但是,如果仅仅是由张三个人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李四和王五参与经营,这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经营,需要具体分析其经营模式和财产归属。
问题3:若法院认定是家庭经营,在执行阶段,我是否能够直接追加王五作为被执行人?还是需要重新起诉确认香辣馆为家庭经营的之后才能追加王五为被执行人?
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某某香辣馆”为家庭经营,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在执行阶段,您可以申请追加王五作为被执行人,因为她作为家庭经营的成员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这意味着,如果法院认定“某某香辣馆”为家庭经营,您不需要重新起诉,可以直接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王五作为被执行人。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