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培
律师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和搜索结果,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1. 知情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如果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使用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的服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您的情况下,如果电信工作人员未明确告知您提前解约需要支付违约金,这可能侵犯了您的知情权。
2. 违约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您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3. 投诉和诉讼:您可以继续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寻求调解。如果调解无果,您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4. 证据问题:虽然电信营业厅表示没有对您有利的证据,但您可以尝试收集与电信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短信、录音或其他任何可以证明工作人员未告知您违约金事项的证据。这些证据在诉讼中可能会对您有利。
综上所述,您的情况可能涉及侵犯知情权和不合理的违约金问题。您可以根据上述法律依据,通过投诉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可能的法律程序中使用。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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