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培
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是通过线下运输方式交付的,那么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这意味着,如果您没有实际收到货物,且双方没有对合同履行地有特别约定,那么应当由被告(即卖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立案前台及法官要求您去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是合理的。
所以,根据您的描述和相关法律规定,您应该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立案。这样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希望这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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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微信购买并约定了收货地是符合20条的情形吧,不能应为对方没发货就排斥二十条吧,那我付款属于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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