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宗凯
律师
你好!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你们双方何事登记结婚、结婚后共同生活多久离婚、双方是否有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剩余贷款是一方财产归还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等。
对于婚前你的出资,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你方对对方的赠与,将可能被参照彩礼的有关规定处理(见下面1.);关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处理,可以参考的司法解释条款如下(见下面的2.)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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