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培
律师
以下从 刑法中教唆犯构成要件 切入,分情况分析:
一、未实施贩毒行为时,不构成教唆犯
教唆犯成立,需 “教唆他人实施犯罪” ,核心是通过劝诱、怂恿等积极行为,引起他人犯罪决意。仅描述毒贩“潇洒”、说“不被抓就没事”,未主动激发你贩毒的犯罪意图(比如没劝说、怂恿你去贩毒 ),不满足教唆犯 “引起他人犯罪故意” 的要件,不构成贩毒罪教唆犯。
二、若你后续实施贩毒,分情况看
(1)朋友有“教唆故意+教唆行为”,构成教唆犯
若朋友说这些话,主观上想让你去贩毒(比如暗示范、怂恿),且通过表述传递了“鼓励/诱导贩毒”的意思(教唆行为),你因他的话产生犯意并实施贩毒,朋友构成 贩毒罪教唆犯 ,按教唆犯处罚原则(一般按所教唆罪定罪,根据作用量刑 )。
(2)“很久以后才贩毒”,仍可能构成
只要朋友当初的教唆行为,与你后续贩毒的犯意、行为有 因果关联(你承认因他的话产生犯意),不管间隔多久,只要教唆行为、故意存在,就可能构成教唆犯。但实务中,若间隔太久(比如数年),需证明犯意确由当初教唆引发,否则难认定关联。
简单说:没教唆故意、行为,不构成;有教唆故意+行为,且你因他的话贩毒(无论间隔长短,能证因果),就可能成立教唆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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