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培
律师
以下从律师视角,结合 《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等法律规定,分步骤解析:
一、审计单位做法是否合理?不合理
1. 合同约定优先:
招投标及合同明确“按投标软件(固定单价)结算”,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建设方、施工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
审计单位擅自改用“新软件”,违反合同约定,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 审计的法律定位:
审计是建设方内部/财政监督程序,不能突破合同约定。即使审计单位是第三方,也需尊重合同已确定的计价规则(参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应作为结算依据 )。
二、法律依据:合同约定的“软件结算”受保护
1. 《民法典》第787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投标软件)优先适用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三、施工方如何追偿损失?三步走
步骤1:固定证据,证明“合同约定+实际工程量相符”
• 保存招投标文件、合同(重点标注“投标软件结算”条款 );
• 收集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签证单(证明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投标软件核算量一致 );
• 调取财政局评审造价文件(证明招标时建设方、财政均认可投标软件的合法性 )。
步骤2:发函催告,要求按合同结算
向建设方发《律师函》,明确:
• 审计单位改用新软件无合同依据,不认可其结算结果;
• 要求建设方7 - 15日内按投标软件重新结算,支付拖欠工程款。
步骤3:诉讼/仲裁维权(二选一,看合同约定)
若协商无果,启动司法程序:
• 诉讼: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工程纠纷专属管辖 ),主张:
① 按合同约定(投标软件)结算工程款;
② 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按LPR计算 )。
• 仲裁: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同上。
四、补充问题回应(投标软件工程量与实际相符)
若实际工程量与投标软件核算量一致,更能强化施工方主张:
• 审计单位以“新软件”扣减价款,既无合同依据,也无事实依据(实际工程量没少 );
• 施工方可反诉要求建设方承担审计延误导致的损失(如资金占用成本、停工窝工损失 )。
总结:审计单位做法违法,施工方应紧扣“合同约定优先”,通过证据固定+函件催告+司法程序,强制要求按投标软件结算,追偿全部工程款及损失。越早启动维权,越能避免建设方转移资产,保障胜诉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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