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培
律师
以下从需补充的抗辩点及对应驳斥思路、诉讼策略优化两方面,结合现有内容进一步分析:
一、需补充的对方抗辩可能性及驳斥
(一)“股东已实缴出资,工商信息不能直接证明未实缴”
• 抗辩逻辑:主张工商登记的“实缴”信息有误,实际已通过非公示方式(如股东私下转账、实物出资但未规范登记)完成出资。
• 驳斥思路:
1. 工商信息公示具有公信力,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信息可作为初步证据;
2. 要求股东举证“实缴”证据(如银行流水、验资报告、实物出资的评估/交付凭证),若无法提供规范凭证,应认定未实缴。
(二)“合同纠纷是法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股东不担责”
• 抗辩逻辑:将法人“跑路”“职务侵占”定性为个人越权行为,主张公司无履约义务,股东更无关联责任。
• 驳斥思路:
1. 合同签订主体是公司(星空),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公司需承担履约责任;
2. 法人职务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股东出资责任与公司债务直接关联,不因法人个人行为免责。
(三)“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 抗辩逻辑: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主张判决的违约金(33万 vs 本金30万)过分高于损失(实际损失为货款本金及利息),要求调减。
• 驳斥思路:
1. 合同纠纷中,若约定违约金合理(如明确违约条款),且损失包含资金占用成本、维权成本等,可主张违约金未超合理范围;
2. 举证损失构成(如资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说明违约金与损失的关联性。
二、现有抗辩驳斥的强化补充
(一)针对“职务侵占刑事案影响股东责任”
• 现有思路:已强调“刑事与民事出资责任分离”,可进一步补充案例/司法解释:
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28条,刑事犯罪不影响民事案件中股东出资义务的认定,直接强化“刑民并行、互不替代”的逻辑。
(二)针对“小股东不参与经营”
• 现有思路:依据《公司法》第三条主张“认缴责任与经营无关”,可补充举证方向:
若股东未实缴,无论是否参与经营,均需在认缴范围内担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可要求股东举证“已实缴”,而非以“不参与经营”抗辩。
三、诉讼策略优化建议
(一)证据链强化
• 除工商信息、判决书外,补充公司财产线索(如星空公司资产状况、是否存在转移资产行为),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强化“股东加速到期”的必要性;
• 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如出资后短期内大额转出且无合理用途),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追加“抽逃出资责任”,扩大追责范围。
(二)程序应对
• 若对方以“刑事案中止审理”抗辩,除援引“九民纪要”坚持“刑民分离”,可补充最高院判例(如(2020)最高法民终XX号),说明“股东出资纠纷独立于法人刑事犯罪,无需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
总结:需围绕“股东未实缴”核心,补充“实缴举证责任”“法人行为与公司责任关联”“违约金合理性”等抗辩点;同时通过强化证据、援引权威案例,巩固己方诉求。本质逻辑是债务合法→公司无财产→股东认缴加速到期→刑事不阻却民事追责,需环环紧扣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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