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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楼主

¥35

投资合同诈骗咨询

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吴某,他介绍说有一个音乐节项目,是国企背景公司运营,项目总金额1800万,国企公司投900,我投900。但是需要用吴某公司和国企公司签订合同,我就把款打给了吴某,后来项目没有顺利举办,我就要求查下资金情况,结果去了发现,国企公司根本没有投资一分钱,而是吴某用同样的说辞,欺骗了另外两个投资人(他们也和我一样以为项目另一半是国企方投资,他们二人分别投资400和500)整个项目1800万。后来去国企公司查项目支出,又发现,其中有项目两笔支出不正常,后来经过报案,调查到这两笔所谓的宣传费合同,根本没有做,而是从国企公司支付后,那两家公司直接又给了吴某。他虚构这两个合同拿走了项目的45万。公安找到他询问,他承认拿走了钱,但是说是国企给他的居间费,而国企不承认。这样关于这45万,吴某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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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
2025-09-26 21:24:14
  • 补充问题:

    项目后来也支出了,也做了宣传和前期工作,最主要是,这个吴某在项目过程中虚构了两笔费用,他自己也承认,流水也显示都确实进入他的账户,他狡辩说这是国企公司给他拉投资的居间费。我认为这两笔费用合计45万,是项目资金,他虚构费用合同拿走这两笔款,国企和他都有责任,只是不确定这样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或者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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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31:45

全部(30)位律师解答

  • ¥1.34
    李新宇 律师
    17"
    自动转换:你要跟你的描述啊,这确实是构成这个合同诈骗,西红柿,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啊,就是确实过程犯罪了,具体的话可以详细沟通一下啊,因为这个事儿还是比较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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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25:19
    527
    • 楼主: 是的,但是吴某说是给他的居间费,公安觉得不一定构成诈骗,而国企公司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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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26:16
    • 李新宇服务方: 点击头像具体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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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26:36
  • ¥1.34
    杨康 律师
    这种情况,只要能够证明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投资音乐节的项目属于虚构的,则这种情况属于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
    展开 收起
    2025-09-26 21:26:32
    170
  • ¥1.34
    郑晓华 律师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 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目的 吴某虚构“国企投资”的事实,诱使您和其他投资人投入资金;同时,其虚构“宣传费”合同,将45万元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这些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正常的商业投资或居间服务。 · 客观方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吴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一是虚构“国企投资”这一关键事实,使您等投资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资金;二是伪造“宣传费”合同,骗取国企公司的资金,属于典型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与情节 吴某骗取的45万元,已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的追诉标准,且其行为涉及多个投资人,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严重。 · 吴某的辩解 吴某辩称45万元是“国企给他的居间费”,但国企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这一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改变其虚构合同、骗取资金的本质。其行为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而非合法的居间服务。 结论与行动建议 结论: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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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26:38
    4
  • ¥1.34
    李晓轩 律师
    如果你说的都是真实的,那么他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这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诈骗罪。但是具体还得要看警察的调查结果,以及检察院是否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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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26:57
    368
    • 楼主: 不能构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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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27:40
    • 匿名服务方: 哪来的合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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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28:49
    • 楼主: 45万是两个宣传合同费用,实际合同事项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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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33:09
  • ¥1.34
    张华北 律师
    28"
    自动转换:嗯你好朋友,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呢?嗯,这种情况是有诈骗的嫌疑的啊,因为对方的这个虚构的这个事实啊,基于这种情况呢是当时呢,陷入了错误的认知,那么做出了啊,这个相关的意思表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个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的,目前情况来看,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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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27:34
    682
  • ¥1.34
    李鑫 律师
    98"
    自动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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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27:51
    198
    • 匿名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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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自动转换:啊,但是这个案子我个人认为啊,那么父母欺骗你的,900这个是构成诈骗罪的啊,这个是构成诈骗罪的。
      2025-09-26 21:28:11
    • 楼主: 李律师你好,你说的非常对,就是现在呢,我们没有办法认定他为合同诈骗,就是因为那个国企方,我们也觉得国企方和这个吴某他应该是有关联的,就是有意的都明知这个合同没有发生,他们还向他支付了这笔费用,当然这些费用的背后呢资金呢都是我们作为投资方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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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37:22
    • 匿名服务方: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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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40:35
    • 匿名服务方: 目前这种情况很多,一般是先走一下诈骗,后续如果相关部门不立案侦查,也能获取一定得证据,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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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42:01
  • ¥1.34
    任宇飞 律师
    吴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核心特征。最终是否定罪,需以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的证据为准,但从目前事实看,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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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28:30
    94
  • ¥1.34
    张广雷 法律执业者
    你好,看了一下你描述的这个情况,结合相关的案例,这个是有构成诈骗的嫌疑的,建议你收集相关证据,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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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28:32
    18
  • ¥1.34
    周圆圆 法律执业者
    行为方面:吴某虚构“国企投资”“宣传费合同真实存在”等事实,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投资款及项目资金(45万),使投资人及国企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主观方面:吴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将骗取的资金据为己有,并非法侵占项目资金。 数额方面:其涉及的诈骗金额(投资款及45万项目资金)已达到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标准。 综上,吴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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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30:22
    1
  • ¥1.34
    朱小方 律师
    根据您的描述,吴某的行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可能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吴某向您及其他投资人宣称音乐节项目是“国企背景公司运营”,且“国企公司投900万”,这直接诱导了您基于对国企信誉和资金保障的错误认识而进行投资。但实际情况是,国企公司“根本没有投资一分钱”,这表明吴某在项目背景和资金构成上存在严重虚构。 非法占有目的:这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吴某不仅虚构了项目背景,还通过虚构“宣传费合同”的方式,将项目资金4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并非正常的商业投资或合同履行,而是利用合同手段直接骗取资金。其关于“居间费”的辩解,因国企公司不予认可,进一步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合同手段与骗取财物:吴某利用其公司与国企公司签订合同,并以此为由收取您的投资款,这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您的投资款,而非真实履行合同义务(如举办音乐节)。 数额认定:45万元的金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通常为10万元以上),属于刑事犯罪的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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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31:30
    83
  • ¥1.34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1.吴某该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定性恰当。2.关于涉案金额45万元是否属于居间费的问题?很明显该笔资金通过虚假合同流转至吴某手中,实质是以合同为工具骗取项目资金,而非合法居间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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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34:32
    597
    • 楼主: 现在公安就说呢,他有可能是什么居间费,说他也为这个项目也做了一些努力,但是从明面上来看并没有约定任何的这个居间费用,现在都是他一方的说辞而我认为呢,因为他毕竟虚构了那两个费用的合同,嗯,不管大的资金是怎么样的,毕竟这两个45万就合计45万的合同是他虚构的,并且都进入他个人账户了。那这个应该能算得上是他就是最起码合同诈骗了这45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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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40:58
    • 匿名服务方: 1.对方需要提供实际宣传服务的证明作为佐证。2,本身该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即便系属中介,取得的劳动报酬也是违法,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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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46:09
  • ¥1.34
    张超 律师
    刑事案件有受害人。这45万是国企的钱,你不是受害人,如果国企不报案,就不需要讨论是不是诈骗,那是第二步。你可以报诈骗的,是你打给吴的那九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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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42:17
    128
    • 楼主: 国企中的人员和他有串通,不然他也很难虚构拿走这45万。国企不会报案的,我是实际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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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43:16
  • ¥1.34
    郑晅 律师
    涉嫌诈骗罪。 我是郑晅律师,我是郑晅律师,我是郑晅律师,我是郑晅律师,我是郑晅律师,我是郑晅律师,我是郑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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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52:11
    6
    • 匿名服务方: 如果愿意发红包咨询,可以加微1565851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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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7 07:37:56
  • ¥1.34
    韩冰 律师
    诈骗是指对方编造虚假的谎言是你方陷入错误认知,交付财物的行为。目前来看对方的行为涉嫌诈骗。但是具体要以警方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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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57:23
    17
  • ¥1.34
    崔兵 律师
    Эта ситуация, скорее всего, является ловушкой, то есть вы случайно попадаете в ловушку с помощью закона или различных аспектов, но на самом деле вы не заботитесь о том, чтобы потреблять различные ситуации заранее. Я занимаюсь криминологией с 1980-х годов и решаю практические проблем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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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1:59:02
    120
  • ¥1.34
    崔常山 律师
    仅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吴某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吴某虚构了国企投资一半项目资金的事实,诱使你们投资,这属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 其次,他又虚构了两笔宣传费合同,骗取了45万资金,且在国企不承认是居间费的情况下,他无法证明该款项的合法性,具有非法占有这45万的嫌疑。 最后,虽然项目有一些支出和前期工作,但这不能掩盖他虚构关键事实和骗取资金的行为。 不过,最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要司法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包括吴某的辩解是否合理、有无其他相关证据等来判断。如果能证明吴某没有合理依据占有这45万,且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就很大。关于国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其参与了吴某的诈骗行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在项目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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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2:15:24
    68
  • ¥1.34
    范明 律师
    68"
    自动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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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2:20:56
    154
    • 楼主: 好的,谢谢范律师,我之前也找了,每个人意见不太一致,所以想再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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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2:23:05
    • 匿名服务方: 发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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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2:40:19
  • ¥1.34
    邵伟林 律师
    关于吴某虚构合同套取45万元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核心法律认定 虚构事实骗取资金吴某伪造两份“传费合同”,使国企公司基于虚假合同支付45万元,资金最终回流至其个人账户。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24条“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公安调查证实合同内容虚假(未实际履行),资金被吴某直接占有; 吴某辩称“居间费”但无任何协议或事实依据,且国企明确否认; 资金流向证明其通过关联公司转移款项,具有隐匿财产特征。 犯罪金额独立成立45万元是吴某从国企账户骗取的独立款项,与前期1800万投资骗局性质不同,可单独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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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2:28:10
    20
    • 楼主: 我们也认为这45万应该是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公安机关说他自己吴某讲是国企付给他的居间费,还说他也为项目奔走开销了,不能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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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2:30:51
  • ¥1.34
    梁保军 律师
    您好,就您描述的情况对方的行为涉嫌诈骗,因为对方的钱款用途是虚构的,建议抓紧时间携带证据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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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2:33:22
    106
  • ¥1.34
    江润凯 律师
    17"
    自动转换:以虚构的事实,从国企那边拿费用出来,那即便它不存在这个合同照片或者照片,那也存在这个青春国有资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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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2:38:58
    7
  • ¥1.34
    赵严 律师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描述,这种情况下很明显属于这种居间的合同诈骗,这种情况下建议你还是向公安机关进行实验,要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合同诈骗的刑事。
    展开 收起
    2025-09-26 22:44:30
    82
  • ¥1.34
    何勇 律师
    117"
    自动转换:
    展开 收起
    2025-09-26 22:49:38
    123
  • ¥1.34
    刘闯 法律执业者
    22"
    自动转换:你好,这种行为呢?吴某涉嫌的是诈骗啊,建议您这边收集好相关证据,包括和吴某之间沟通的聊天记录啊,以及转账记录,按照他要求给这个国企汇款的凭证向属地的公安经侦部门报案处理啊,尽快的配合积极的配合民警帮你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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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6 23:02:02
    2322
  • ¥1.34
    王宝珊 律师
    你好,对方的行为是涉嫌诈骗,建议您这边要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民警做好笔录尽快破案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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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7 00:23:00
    1496
  • ¥1.34
    苏斌 律师
    从你所述的情况,吴某,欺诈,你如果你与国企公司签订了合同,而国企公司知道吴某欺诈你,你可以撤销合同,让国企公司和吴某共同赔偿你,由于这45万,吴某认为是给的中介费,所以从你住的情况无法判断吴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所以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或者诈骗,只能以第三人欺诈撤销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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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7 02:22:40
    10
  • ¥1.34
    孙杭林
    您说的情况,单就45万元而言,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他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的居间费理由将款项据为己有。还需要进一步查明这两家公司是否由他实际控制或者与他有共谋等情况。
    展开 收起
    2025-09-27 02:54:05
    499
  • 李琳 律师
    我是李琳律师,根据您的描述情况及以往案例。本案的情况属于虚构事实的行为,进行一系列操作,很明显构成合同诈骗。去公安报警的话,尽量提交刑事控告书,把事实经过和适用法律说明白,以便于公安立案及跟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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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7 04:46:54
    28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12"
    自动转换:你可以保安,这应该是构成合同诈骗的,因为在前年合同之前他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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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7 06:54:15
    274
    • 许家苗服务方: 从主观方面来看:吴某虚构了两笔宣传费合同,将本应属于项目的45万资金据为己有,当公安询问时,其声称是国企给的居间费,但国企并不承认,这种虚构事实且无法提供合理证据支撑其说法的情况,很大程度上表明他具有非法占有这45万的目的。 从客观方面来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吴某实施了欺骗行为。他虚构了两笔并不存在的宣传费用合同,使得资金流向了自己的账户,导致项目资金被非法转移,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 从数额方面来看:涉案金额45万,远超过了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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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7 06:58:17
    • 许家苗服务方: 从主观方面来看:吴某虚构了两笔宣传费合同,将本应属于项目的45万资金据为己有,当公安询问时,其声称是国企给的居间费,但国企并不承认,这种虚构事实且无法提供合理证据支撑其说法的情况,很大程度上表明他具有非法占有这45万的目的。 从客观方面来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吴某实施了欺骗行为。他虚构了两笔并不存在的宣传费用合同,使得资金流向了自己的账户,导致项目资金被非法转移,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 从数额方面来看:涉案金额45万,远超过了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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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7 07:17:27
  • 张志新 律师
    无论是合同诈骗还是诈骗罪均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你的表述本律师个人认为尚不能确定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进一步查明证据。
    展开 收起
    2025-09-27 15:49:04
    0
  • 尹宗凯 律师
    你好! 我的观点是:吴某虚构合同、套取项目资金45万元,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你可以将此线索提交公安机关,要求对该笔行为单独立案侦查,并申请冻结其相关账户、追缴赃款。 供你参考?
    展开 收起
    2025-09-28 08:46:5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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