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华
律师
对于您朋友目前面临的困境,我们非常理解。在遭遇此类指控时,保持冷静并积极应对至关重要。从您的描述来看,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强制猥亵行为,而现有证据似乎更倾向于证明双方关系正常、甚至存在女方主动示好的情况。
以下是对您朋友情况的分析及应对建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关键在于“强制”手段,即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的手段。从您的描述看,您朋友在吃饭过程中“连女孩手都没有碰”,这直接否定了存在强制猥亵行为的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种类】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适用解释:您朋友需要积极收集并整理所有能证明其清白的证据,这些证据属于上述法定证据种类,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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