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方
律师
1. 关于是否构成“逃逸”的问题
结论: 对方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义务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即构成逃逸。本案情况: 对方在刮擦到您家人后,不仅未停车查看、询问伤情,反而直接离开,且事后拒不配合调查。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存在逃避责任的意图。影响: 一旦被认定为逃逸,对方将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并且在民事赔偿中可能承担更重的责任,甚至可能影响其保险理赔。
2. 关于“对方不认医院的证明,交警是否没办法”的问题
结论: 交警并非“没办法”,但其处理方式会受到证据充分性的影响。
分析:
交警的职责: 交警在处理事故时,需要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和责任。医院的诊断证明是证明伤情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
证据链的完整性: 本案中,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外,还有监控视频这一关键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事故的发生以及对方的行为。交警出具的证明也是官方文件,具有证明力。
交警的困境: 如果对方对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如声称是旧伤),而现有证据(如诊断证明)未能直接、有力地反驳这一主张,交警在处理时会更为谨慎。但这并不意味着交警束手无策。
应对建议: 交警可以依据现有证据(视频、证明)认定事故基本事实,并启动法医鉴定程序,以科学、权威的方式确定伤情的成因、新旧以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3. 关于“交警要求提供之前的拍片”是否合理的问题
结论: 这一要求是合理的,且对您方有利。
分析:目的: 交警要求提供伤者受伤前的腰部CT等影像资料,是为了进行比对鉴定。通过对比伤前与伤后的影像,法医可以更准确地判断:
伤情是否为本次事故所致的新伤。
本次事故是否加重了原有的旧伤。作用: 这一要求是为了排除合理怀疑,强化证据链,从而更有利地支持您方的诉求。如果鉴定结论确认伤情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将是对对方“不认账”行为的有力回击。建议: 您应积极配合交警,尽可能提供相关材料。如果确实没有伤前的影像资料,也应向交警和法医说明情况,并强调监控视频等证据已能证明事故的发生。
4. 关于“拖了3个月不结案”是否合理的问题
结论: 该处理周期确实较长,但可能因案件的特殊性而存在一定合理性。
分析:一般期限: 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法律规定了处理期限。但对于此类发生在“非道路”上的事故,其处理程序可能更为复杂 本案的特殊性:
“非道路”属性: 您家门口不属于法定“道路”,这可能使得交警在处理程序、文书出具(如法出具“事故认定书”而只能开“证明”)等方面与常规道路交通事故有所不同,处理周期可能更长。
对方不配合: 对方拒不接听电话、不露面,导致调查、询问等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是导致案件拖延的主要原因。
伤情鉴定: 启动法医鉴定程序本身就需要一定时间。
您的权利: 您有权要求交警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可以继续与办案交警保持沟通,询问案件进展,并书面或口头提出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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