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培
律师
一、服务范围与责任划分的模糊风险
风险点:
1. 服务内容不明确:合同第一条仅约定“协助申请”,但未明确“研究生预科→修士考试”的具体服务节点(如预科院校选择标准、修士考试辅导内容),后续易出现服务缩水。
2. 中介责任过轻:第三条仅约定“协助准备材料”,未明确中介对材料的审核义务;若因中介材料错误导致拒录/拒签,合同未约定中介赔偿责任。
修改建议:
• 明确服务细节:补充“乙方需协助甲方筛选3所以上符合甲方背景的研究生预科院校,并提供修士考试的笔试/面试辅导(不少于8课时)”。
• 增加中介责任:约定“若因乙方材料错误/信息误导导致甲方拒录/拒签,乙方需退还已收服务费的80%,并赔偿甲方因申请产生的第三方费用(如学校申请费)”。
二、退费条款的不公平风险
风险点:
1. 退费条件严苛:第五条约定“甲方因个人原因取消留学则无权退费”,且“获录取后拒签仅退部分费用”,但未区分“中介过错”与“甲方过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格式条款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
2. 退费流程不明确:未约定退费的时限(如“乙方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易出现拖延。
修改建议:
• 区分过错退费:
◦ 若因乙方原因(如未按约定申请院校)导致申请失败,全额退还服务费;
◦ 若因甲方个人原因在签约后7日内解约,扣除10%行政费后退款;
◦ 若甲方获录取后因自身原因放弃,扣除已完成服务对应的费用(如选校占20%、材料占30%)后退款。
• 明确退费时限:补充“乙方需在收到甲方退费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逾期按每日0.05%支付利息”。
三、违约责任的不对等风险
风险点:
1. 甲方违约责任过重:第六条约定“甲方获录取后放弃留学需支付全额服务费”,但未约定“乙方违约”的对应责任(如乙方未完成服务需承担的违约金)。
2. 违约金过高:第六条约定的违约金(26700元)若远超中介实际损失,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民法典》第585条)。
修改建议:
• 平衡违约责任:约定“若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服务(如未提交申请),需按已收服务费的30%支付违约金”。
• 调整违约金:将违约金上限设为“已收服务费的30%”,或约定“违约金以乙方实际损失为限”。
四、合同变更与终止的风险
风险点:
1. 变更条款限制过严:第一条约定“甲方变更留学方案需乙方书面认可”,但未约定“乙方无故拒绝变更”的责任,甲方自主选择权受限。
2. 终止条款不合理:第九条约定“甲方60天未联系乙方则合同终止且不退费”,未区分“甲方失联”的客观原因(如生病),属于“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
修改建议:
• 放宽变更条件:约定“甲方提出合理的方案变更(如调整院校),乙方需在3日内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发生的服务费”。
• 调整终止条款:补充“若因甲方客观原因(如重病)无法联系,合同中止而非终止;待甲方恢复联系后继续履行,不扣除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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