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丁·胡达伯地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条款内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读:该条款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原则。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同时,赋予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看,当支付方经济状况恶化等情形出现时,也隐含其有权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以平衡各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解读:此条款详细规定了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况,明确了通常的给付比例范围。同时,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如支付方收入大幅下降等,允许适当降低给付比例,这为提问者申请降低抚养费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同时,从反义理解,如果支付方出现类似收入显著减少等重大变化,也可作为请求降低抚养费的合理缘由。”
解读:该条款说明了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几种情形,虽然主要针对子女一方,但从法律逻辑上,当支付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支付能力时,也应允许其请求调整抚养费数额,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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