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培
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联系方式XX。
被告一:XX公司(A),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联系方式XX。
被告二:XX公司(B),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与被告二相同),联系方式XX。
被告三:XX公司(C),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与被告二相同),联系方式XX。
被告四:XX公司(D),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与被告一相同),联系方式XX。
诉讼请求:
1. 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XX元(其中B/CXX元、DXX元);
2. 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XX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续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印刷品供应商,被告A、B、C、D为XX餐饮品牌旗下独立注册的门店公司,其中B/C为同一法定代表人,A/D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四家公司共用采购、财务人员与原告对接业务。
XXXX年XX月至XX月,原告根据四被告的共同需求,为其制作印有四家门店标识的印刷品,先后向A/B/C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金额XX元,向D交付货物未开票金额XX元。后经原告多次对账、催款,B/C未结算已开票金额,D未支付货款,四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
经查,四被告存在人员、业务、名称表征的高度混同,构成公司人格混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就案涉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 采购对接记录、供货单,证明原告与四被告的交易事实;
2. 发票、物流签收单,证明原告已向A/B/C供货并开票;
3. 印刷品实物照片,证明货物为四被告共同使用;
4. 催款沟通记录,证明四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公司(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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