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圆圆
法律执业者
1. 合同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冲突
劳动合同中“月工作28天、工资5000元”的约定,本质上是将休息日加班工资预先包含在固定工资中,这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签字认可,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作为免除公司支付加班费义务的依据。
2. 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倒置
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你已提供两个月的考勤表,这已完成初步举证。在公司拒不提供完整考勤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你提供的证据,并结合你的主张,合理推断加班事实。
3. 推断12个半月加班时间的可行性
你提供的两个月考勤表可以作为“样本证据”,证明公司长期执行“月休2天”的违法工时制度。结合你在职12个半月的事实,以及公司未提供反证的情况,法院可以采信你的主张,按“月休2天”的标准,推算出全部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天数和平时加班时长。
二、仲裁委以“旷工”为由驳回你的赔偿金请求,主要是采信了公司“你主动离职”的主张。在诉讼中,你需要重点突破:
- 补强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核实录音的身份(如通过社保记录、公司工商信息等),证明他们是公司管理人员,其言论代表公司意志。
- 重构解除时间线:重点陈述2025年10月21日公司口头通知解除的事实,以及你后续未上班是因公司拒绝提供劳动条件,而非“旷工”。
三、仲裁委已查明双方于2024年10月17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项请求在诉讼中翻盘的可能性极低,建议不再作为重点。
四、 诉讼时效:务必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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