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宇
律师
1.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否会要求原告必须提供那五批质疑货物的发货记录,这通常取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官对双方交易习惯的认定。
被告的初步举证责任
被告已经通过公证的微信记录证明了在之前的对账过程中曾明确提出过“五批货物无发货记录”的异议。这一行为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原告。
原告的反驳责任
原告需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发货义务。既然双方交易习惯是“发货后提供照片和清单”,原告理应持有或能够提供这些原始凭证。
法官的裁量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发货记录,且被告有其他证据(如入库单、物流记录缺失)佐证未收货,法官认可被告请求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原告能提供后续的对账单(即使没有盖章,但有业务员确认),法官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发货记录只是辅助证据。
2. 法官不同意原告举证的可能理由
如果法官最终判决原告无需提供这五批货物的发货记录,或者不支持被告的这一抗辩,法官通常会基于以下理由:
后续对账行为的确认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双方在“几年后每次年底对账,都以上一年对账单欠款总金额,累加到当年对账单金额中”。
法官会认为,这种持续的、累积的对账行为,实际上是对之前所有交易(包括那五批货物)的最终结算和确认。
即便四年前有争议,但后续几年双方从未再提此事,且继续滚动对账,这被视为被告默认接受了之前的对账结果。
交易习惯与证据效力
法官认为,虽然习惯是发照片,但法律上更看重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最终对账单(即使你们没有盖章,但业务员的“确认”在长期合作中可能被视为职务行为)。
如果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方业务员在后续对账时说了“以对账单为准”,被告方回复“好的”,这通常被视为债务的重新确认。
付款行为的佐证
被告“循环付款”的行为(随机金额付款,不按合同或发票付)可能被法官解读为被告认可欠款总额。如果被告只欠那五批货的钱,为什么之前几年的付款中没有提出扣除这部分?
3. 关于无法提供发货记录的后果
如果原告确实无法提供这五批次的发货记录,但被告也无法证明未收到货,法官的判决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采纳后续对账单为准
法官会认为,商业交易中,最终的对账单效力高于原始发货单。既然双方每年年底都对账,且没有书面异议,就应以最后一次对账确认的金额为准。那五批货物的争议已被后续的对账行为所“覆盖”或“放弃”。
部分抵扣
如果被告能提供非常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那五批货确实没收到(例如:物流公司的绝对证明、原告内部系统记录缺失等),法官可能会判决从总欠款中扣除这五批货物的金额。
驳回被告抗辩
如果被告仅有异议而无反证,且原告能证明后续对账的有效性,法官会驳回被告关于“未发货”的抗辩,要求被告按对账单支付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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