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华
律师
1. 法官是否会同意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发货记录的请求?
大概率会同意。
- 原告作为卖方,对“已履行发货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双方交易习惯是“发货后提供照片和清单”,被告已通过公证微信记录对该五批货物的发货提出异议,法官通常会要求原告提供对应发货记录来佐证已发货事实。
2. 法官不同意的情形及理由?
- 情形:若后续年度对账时,被告已将包含该五批货物的欠款金额累加确认,或被告的付款行为可推定其认可该笔发货;或该争议已超过合理时效、被告长期未再主张。
- 核心理由:
1. 后续对账和付款行为可视为被告对该笔发货的默示认可,争议已被后续交易覆盖;
2. 原告主张的对账单是双方多年交易的累计结果,被告时隔多年再翻旧账,缺乏合理性;
3. 交易习惯中“无书面确认”的对账模式,可推定双方对累计金额的认可。
3. 原告无法提供发货记录时,法官是否会扣减对应金额?
视情况而定:
- 若法官认定原告应举证但无法证明已发货,且被告的异议未被后续对账/付款行为覆盖,会支持扣减对应金额;
- 若法官认为后续对账和付款已构成对该笔发货的认可,或被告异议已过合理期限,则不会扣减。
最终结论:法官大概率会要求原告提供发货记录;若原告无法提供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存在被法官扣减对应金额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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