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康
律师
一、案件涉及的法律定性
制假存单的人涉嫌的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对于A(购买人)的定性,关键在于A购买时的主观意图:
情形一:A购买假存单是为了用于诈骗(如骗取贷款、骗取他人资金等) 此时A涉嫌的是票据诈骗罪或诈骗罪(未遂/预备)。因为A购买后当日即销毁,尚未实施实际的诈骗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阶段。
情形二:A购买后觉得太假、不可使用,遂销毁,且无证据证明其有用于诈骗的意图 此时A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仅有购买行为而无使用意图的,刑法未将"购买假金融票证"单独规定为犯罪(刑法第177条规制的主体是伪造者、变造者,以及明知是伪造的金融票证而使用、持有、运输、出售者)。若A未使用、未持有、未转售,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认定为犯罪。
二、检察院阶段的处理方式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审查逮捕(若尚未逮捕)或审查是否继续羁押 若A已被刑事拘留,检察院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从你描述的情况看,A购买后立即销毁、未实际使用、社会危险性较低,检察院有可能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检察院审查后有三种可能:
法定不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行为不构成犯罪)
相对不起诉(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提起公诉(同时提出量刑建议)
三、若提起公诉,检察院可能的量刑建议
假设A被认定构成诈骗罪(未遂),以下是分析框架:
量刑基准 诈骗罪未遂的量刑,以A购买假存单时所意图骗取的金额为基准。但你们的案件中,A购买后即销毁,意图骗取的金额可能难以查清——这是一个重要的辩护切入点。
未遂犯的法律效果 《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针对A的有利因素)
A购买后立即主动销毁,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假存单质量极差("太假"),客观上A也难以用于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极低
若A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
A系被制假者供出,属于被动涉案,主观恶性小
综合判断:若提起公诉,量刑建议可能在以下范围
若认定A构成诈骗罪(未遂),且意图骗取金额较大:
诈骗罪"数额较大"的量刑基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未遂可以从轻、减轻,结合A的情节,检察院极有可能建议适用缓刑(缓刑),甚至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若A的意图骗取金额无法查清,或金额较小:
检察院更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非提起公诉
四、检察院阶段的关键辩护要点
争取不批捕 向检察院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论点:A社会危险性低、未实际使用假存单、无逃跑风险,不符合逮捕条件。
争取相对不起诉 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主张:
A购买后立即销毁,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
假存单质量低劣,A也难以用于行骗,主观恶性极小
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若检察院坚持起诉,争取缓刑量刑建议 重点强调未遂、主动销毁、无前科、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争取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明确建议适用缓刑。
五、实务提示
威海地区基层检察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倾向,一般而言:购买假金融票证但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后果的,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性较高。你们应当抓住检察院审查阶段这个关键窗口,主动提交法律意见,争取在不起诉阶段解决问题,避免进入法院审判程序。
如果需要,我后续可以帮你起草一份不批捕法律意见书或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