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
律师
我国法律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此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同居始于2000年,因此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不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义务。
因此,同居期间各自的工资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但若有共同购置的资产(如房产、车辆),需按出资比例并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共同育有子女及家务贡献等因素分割。燕女士可主张对同居期间共同结余财产享有份额。
保管资金是否需要分给杨先生:需要视资金结余情况而定。2014年起杨先生交予燕女士的一半工资,若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人情往来及子女抚养,则无需返还;若存在同居结余积蓄,则不属于杨先生个人独有,燕女士有权主张分割,法院通常会判决燕女士向杨先生支付部分结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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