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单财务纠纷
前夫过世后,我跟A共同生活了7年,A跟着我一起做生意。去年12月份我女儿生孩子,我过去照顾她,生意全部交给A。今年3月份A提出分手,我怎么也劝不住,他要30万,作为这些年一起做生意的补偿,我给了他25万和一辆车。后来才知道,他早就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而且要自己单独出去做生意。今年4月份有生意上的供货商拿着一个15万的收货单找我要钱,收货时间就是去年12月份,收货单上抬头写的是我的名字,签收人是A,但是我回来之后既没有看到货,也没有收到A卖货之后的钱。我后来才知道趁我去年12月份不在的时候,除了这15万卖掉货的钱,其他很多生意上收到的钱都进了A自己的腰包。所以,我觉得这个15万需要供货商去找A,请问下对于这种抬头是我的名字,签收人是A的收货单,供货商如果告到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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