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代理商和上级公司之前的经济纠纷咨询
甲方是做POS机业务的,乙方(我)跟其签署了代理协议,18000元进货300台机器(60元一台),进行市场推广,甲方向我承诺(有合同)
1,每向终端用户安装成功一台机器(达到甲方要求的刷卡金额标准),再免费赠送我一台机器,也就是循环返机,我只需要首次进化货,后面基本无需再次进货。
2,约定了终端用户刷卡给我的分润比例(即终端用户每刷卡10000元,我作为推广出去机器的代理商,可分得约10元左右分润)
后来因为甲方服务态度恶劣,我向其上级总公司投诉了甲方,当时已安装了近120台机器,甲方随即停止了我的运营平台(网络管理后台无法登陆,查询不了终端用户信息),后经长时间沟通交涉,现在情况如下:
甲方同意按60元一台给我退手里没装出去的机器,给我签署了收据,大意为收到180台机器,同意退还10800元,但是截止目前,甲方向我支付一次2500元,一次4000元,按甲方的说法,所有机器款就算是退清了(相当于按50元一台退了50台,也就是第一次的2500元,剩下的120多台一共给了4000元,相当于30元一台),但是站到我的角度,
第一,这个金额跟他给我签的收据上承诺的金额相差太多。
第二,他合作之初承诺的出一台返一台的机器约120台,也一台没有给我。第三,该给我的分润截止到停我平台前只给了1200元多点,但是当时至少都应该有5000多的分润了,并且从停我平台到现在半年多终端用户还有使用,还应该产生分润。
所以如果我起诉甲方,我认为之前给我结算的钱2500+4000最多只能算应该给我的120台返机折算的钱,而我退还的180台机器近照收据上的钱他一分都没有给我结算,这样合理么?至于没有给我结算的分润(至少1万多了),因为现在后台数据掌握在甲方手里,我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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