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珊
律师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只要你卖的车不是报废车不是拼改装车都与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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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进宇服务方:
我觉得,因为他这个属于营运车辆,不同于一般机动车的担责。作为营运车辆,他也是营运的受益者,虽然看起来已经转让了,但实际上仍获得了相关利益,所以不能免责,仍要担连带责任,类似于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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