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民事诉讼后行政诉讼是否属重复起诉
本人系国家正式教师,91年抽调校办企业工作,94年4月单位负责人在校办企业公司工资发放报告上批示,称我个人搞生意(实际是借另一单位工作)停拨我工资。在多年申诉前提下,又仲裁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是补工资落岗,但每次诉讼法院不受理。2014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查档发现我2000年后人档案没有了,于是依据最高法规定,提起补办人事档案正常办理退休的诉求,法院受理后也未审理。2016年2月我诉求公开扣我工资行政查处文书和与我有关的2000年后教职工名册。诉讼中法院查明,没有扣工资法律文书,而2001年就没有我的教师名册,(有证据)于是我2016年9月6日提起,确认xxx单位扣我工资行为违法;判令返还我工资待遇的行政诉讼;2016年10月17日我又提起,确认xxx单位擅自删除我教育事业编制行为违法,判令赔偿我的养老金和医疗补助金行政诉讼。法院收案后一直不予立案,投诉后,2017年2月法院将我10月17日起诉案立了,9月起诉案至今未立。法院对2016年10月一案审理后,认为我是重复起诉,驳回我的起诉,请问各位法律专家,我的后诉属重复起诉还是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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