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违约
我是房主,也就是甲方,房子在昆明,签订订合同的乙方(租赁代理公司)为成都分公司,签订时间为2017年5月 20日,租期三年,我方无何违约情况下,突然接到昆明分公司电话说该合同是成都分公司签的合同,现在他们接手反悔,要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起草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上面写因房主个人原因,让我签字。
按照合同约定乙方无故解除合同违约任是甲方不退还剩余租金?但租金是按季支付,剩余租金33600元以及两个月物管尚未支付,乙方无故解除合同我如何维护身法律权益?是否可以追偿剩余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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