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违约
我是房主,也就是甲方,房子在昆明,签订订合同的乙方(租赁代理公司)为成都分公司,签订时间为2017年5月 20日,租期三年,我方无何违约情况下,突然接到昆明分公司电话说该合同是成都分公司签的合同,现在他们接手反悔,要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起草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上面写因房主个人原因,让我签字。
按照合同约定乙方无故解除合同违约任是甲方不退还剩余租金?但租金是按季支付,剩余租金33600元以及两个月物管尚未支付,乙方无故解除合同我如何维护身法律权益?是否可以追偿剩余租金?自己写了一个申明
第一我的合同是与小家联行成都第四分公司签订的,与昆明分公司无关,昆明分公司无故提出解约,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个人无法接受。
第二昆明分公司自行起草的解约协议说是房主的个人原因,我们没有在任何时候要提出解约,也没有哪方面违约,所以无法接受。
第三昆明分公司威胁房主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合同协议上说是房主个人原因要解除合同,我将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昆明分公司诱导我按照他们要求签字,变成我先违约,那么我签字以后再追究我的违约责任,我将无故被侵害。
第五因签合同乙方为小家联行成都第四分公司,合同已经生效,小家联行昆明分公司,是否能够代表合同乙方小家联行成都第四分公司,请出示授权文件,小家联行昆明分公司无故提出解除合同,是否经过授权,请出示小家联行成都第四分公司授权文件。
第六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五项第二款,乙方无故退租,甲方将不退还剩余租金,虽然小家联行成都第四分公司尚未支付剩余租金,但合同已经生效,我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偿剩余未支付租金,乙方要么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责任,要么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租金36300、拖欠合同约定物管相关费用190元(95元/月)以及水电费后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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