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闯
法律执业者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行为。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享有审批权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收非农用地的,可以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征收农用地的,应该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办理征地审批(国务院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展开
收起
-
楼主:
如果没有进行书面公告,应该寻求哪个部门核实土地征收方案?
展开
收起
-
刘闯服务方:
可以申请要求征用你土地的政府进行依法公告,如果拒不进行公告属于程序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展开
收起
-
刘闯服务方:
到上级政府提复议或到当地法院起诉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