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要赔偿金?
公司A,在6月14日邮件宣布解散,并说明继续留在客户现场上班的员工,公司不给赔偿金;拿了赔偿金的员工,3个月内不得在客户现场上班。
因新供应商要求员工B入职必须提供离职证明和免责声明;于是员工B,在6月16日晚上20:30从HR处拿了离职证明,免责申明,离职协议,并按要求手写“我申请离职”按手印。随后员工B进入新的供应商在客户现场办公。
公司A宣布解散后,立刻注销了公司A。并在7月15日存续了一家新的公司名为A2。员工B劳动合同上显示公司名和公章为A,但是离职证明,责声明,离职协议上面显示的公司名和公章为A2。
请问7月30日该员工B是否可以向公司A提出一个月赔偿金?(员工B在公司A工作一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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