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能否行使赠与撤销权要回房子?撤销权是否已经超过时效?
老人在02年房产登记时,女儿被列为了共有人,当时老人不知情也不识字,就按了手印(房屋登记时既没有赠与合同的,也没有公证),到了2015年老人发现房产变成了老人和女儿两个人的了,因为女儿没尽过抚养义务,老人不准备将房子留给女儿,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房子归老人一人所有,经过多次审理,在今年经过鉴定,02年房产登记时确实是老人登记的,法院认为老人在2002年已经将房子赠与女儿,那么老人能否行使赠与撤销权要回房子?撤销权是否已经超过时效?不能应用法定撤销吗?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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