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退休后不能再找工作吗?劳动法有这么规定吗?补偿是否合理呢
本人下岗在就业(公益性岗位)今年6月份退休(在县供销系统下岗,退休退到县供销系统),下岗后在县政协再就业(门卫传达室工作),到2017年9月份被县政协辞退,在县政协工作年限从2008年至2017年9月份。 我身体状况良好没有任何疾病和身体残疾,单位辞退理由是你退休了不能领取双份工资(退休工资和公益性岗位工资),就不能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了,辞退时就多发了一个月的工资。
请问是否合理呢?难道退休后不能再找工作吗?劳动法有这么规定吗?补偿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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