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按揭款算不算共同财产,请问除了要回我的出资额外,我
男女双方都是离婚的,认识后同居四年,以夫妻相称,每年过年都回男方老家过的,也参加过男方单位的外出旅游活动,2014年男方母亲去世也以儿媳身份出席,我和我女儿的户口也放在这个房子里。两人合资买了新房,产证在男方名下,房子是按揭的,总房价80万首付了40万,另40万是按揭的,买房时我出了31万元钱,分了几笔银行转账给对方的。现在男方女儿嫁了个什么都没有的外地人在本地生活,男方想独吞房产给女儿,向我提出分手并要我搬出房子,想问下同居期间的按揭款算不算共同财产,请问除了要回我的出资额外,我能不能要回房屋增值额?(现房子买来时不到七千一平米,现在已涨到1.1万每平米了)我看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安件的若干意见里每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务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我们的情况能不能套用这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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