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打官司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比较合适?
今年7月中旬因施工方在鱼塘旁边的河道施工导致我们取水不方便,使其中一个鱼塘的鱼死亡,因为还涉及另外两个当事人主体:施工方的管理部门水利建设项目中心和附近一个村委,先后跟这三方进行了三次调解,但都相互推诿责任。后在立案时相关证明村里不同意出具,因为还要在这里养鱼不方便把村里立为被告,请问是把水利建设项目中心列为唯一被告做行政诉讼还是把施工方和水利项目项目中心列为第一第二被告做民事诉讼比较合适?(去村里打我们在那边事实养鱼的证明,因为之前是转租过来的鱼塘,且已经超出之前的承包期限,所以村里怕立案后会把他们拉进来,因此不给证明,好歹毒!)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