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上诉书可以这么写吗?
老公公常德洪,跟儿子,儿媳妇,分别签了转让协议,把其中的一套拆迁安置房,被安置人的权利转让给儿子!!
把另一套拆迁安置房,被安置人的权利转让给儿媳妇。
写给儿媳妇的转让协议是一份合同,这份协议是常德洪跟儿媳妇签的转让协议。
这份转让协议里没提,也没有写儿子常建伟的名字,这很清楚的表明,这是老公公赠与给儿媳妇的个人财产!!!(老公公常德洪,写给儿媳妇的那份转让协议里,,如果写有儿子常建伟的名字,则儿媳妇王春艳名下的那份安置协议书,里的“被安置人”,不应该只写王春艳一个人的的名字)
同理
,老公公给儿子常建伟的那套安置房,如果没有写转让给儿媳妇王春艳的名字,,那也就是老公公常德洪给儿子的个人财产。
区法院判决,
“1常德洪转让给儿子常建伟名下的房产属于常建伟的个人财产。
2常德洪转让给儿媳妇王春艳的房产属于常建伟跟王春艳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判决违反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