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子算租客违约吗?我父亲有权不租给他们吗?
我父亲跟租户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租期3年,2016年10月25日到2019年10月24日止,房租一年一付,需提前1个月付清下一年房租,但在2017年9月25日没有收到租客的下一年房租,10月20日我父亲去问租客怎么打算的时候租客提议改为一月一付(因为在17年6月份我们当地发布了征收公告,我父亲的房子在征收范围),我父亲同意了,并收取了10月25号到11月24号的一个月房租,并给他们开具了收条。今天租客又来说打算半年一付,我父亲不同意。我想问下,这样子算租客违约吗?我父亲有权不租给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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