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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书内容: 2016年10月初,魏某(报案人)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我丈夫)。李某称想找合作伙伴承接厂房新建项目(是我丈夫当时所在公司的厂房,我丈夫负责工程报建工作),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合作。魏某遂于同月下旬给付李某人民币现金100W作为活动经费,11月初李某失联(当时我也联系不上我丈夫,后来他告诉我我说是为了躲债)。11月中旬李某主动打电话称该项目没有希望了,无法操作,但是钱款用于还债了(他拿到100W后,参与赌博活动输钱无力偿还,就用100W活动经费偿还了,这100W是用于还赌债了。),现无法偿还,要求魏某给他几个月的时间还款。魏某认为李某涉嫌诈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行为是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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