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和取暖费
2015年1月20日-2016年1月20日,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房租7500,合同期间取暖费房东负责。之后又续租两年,(2016年1月20日-2018年1月20日),一年一年续的,但是没签合同,口头协定7000每年,但是取暖费租户负责,租户在2015年冬天和2016年冬天交了两回的取暖费,因为房东不在,租户去热力交的,现在租户不打算续租了,房东让租户再交3个月的取暖费,否则就半个月内倒房子,再把剩余租房子的钱退回给租户,现在租户怎么办?
备注:第二年比第一年便宜了500,房东的意思说是让租户别再计较2015年冬天3个月的取暖费,而租户认为是涨价了等因素,别计较取暖费了,已经很便宜了,当时没有明确说明,而第三年也是交取暖和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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