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补偿金咨询
想问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关于25%和50%附加补偿金,现在实际操作中是否适用。
我与单位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拖欠工资和解除合同补偿金诉求,但是不支持25%和50%附加补偿,说此法已经废止。现在以《劳动法》八十五条规范为准(限期支付拖欠金额,逾期才可追加额外补偿)。
网上众说纷纭,有说废止,有说没废止,有说与《劳动法》并行,但以劳法为准,逾期才有额外补偿。想问下到底是哪种。
另外关于病假工资计算到底参照哪部法规,网上找了很久五花八门。仲裁委说按照合同上写的工资80%算是参照何法?合同上工资是1650,实际每月到手3000。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之前是1650现在1860.到底是按哪个算是否有法律依据。坐标宁波未找到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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