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闯
法律执业者
你好,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三款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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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闯服务方:
按照你所描述,已经明显超出三个月催告期,并且也没有合同具体关于延期交房的约定,那么作为买家,你是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期间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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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是卖家,二手房,也是适用三个月合理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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