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刑事
本人2018年1月3日凌晨4点26分离开淞沪路151号酒吧,由酒吧服务员送至楼下(当时身上有两部手机,价值7千元,充电宝一部,西装外套一件),醉酒打车,询问出租车司机是否到松花江路273号后,经出租车司机同意后上车,在车上告知出租车司机支付宝支付车费,随后出租车司机到达至松花江路营口路路口下车,“不知是不是本人拒付车费还是其他原因,最后与出租车司机相互殴打起来(不知谁先动手),期间出租车司机有抢手机动作,最后出租车司机推到本人,驾车逃跑,本人随即至20米处格林豪泰酒店报抢劫案,遗失手机2部,西装外套一件(可能内有现金200元整)充电宝一部,因与司机相互动手至门牙2颗断裂,下巴处有伤,膝盖有伤,左胯处有伤”
司机:
1,出租车是否该拉醉酒的乘客?
2,出租车为何不送本人至目的地?(或者司机是否有义务送本人至安全地方,确保本人人身安全)
3,本人拒付出租车司机车费,出租车司机为何不报警处理,而与醉酒的本人发生相互殴打事件?
4,出租车司机是否有义务保证乘客随身财产安全?
5,出租车司机发生抢夺乘客手机行为,如何定义?
6,出租车司机为何不再第一时间报警处理,而是选择逃离现场?(或者司机为何不至不远处,安全距离观察,随即报警等侯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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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2018-01-07 00: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