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钧议
律师
您好,首先,您与对方之间只有借条,而未有详尽的书面民间借贷合同,故您与对方的利息约定只是口头约定,民间借贷根据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是有息也可是无息。即便有证据证明您与对方关于利息的约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之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但您与对方约定已远超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故属于高利贷,但由于是民间借贷行为,属民事调整范畴,不涉及刑事,即便对方是公务员,也一样。不知您给对方利息时是否有收据证明,如若对方通过诉讼要求您清偿债务,您也可要求将已经付过的利息作为本金抵偿,当然您最好不要承认这是利息,因为法院可能只支持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予以抵偿,故您应该坚持否认您与对方有过关于利息的约定,这样,大概率是不用付息的,即便付息,也只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付息,不过您同时也应小心对方通过录音或截图的方式来坐实你们有过关于利息的约定。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