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纠纷
贷款人男的进了监狱 ,女的有健全的劳动力在外地打工 ,银行起诉担保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还款,贷款人在2015年4月16日有一笔贷款,担保人并不知道,所以以新贷款还旧贷款为理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银行拒绝承认,法院上午开庭时担保人要求银行提供贷款人的银行卡流水明细,下午开庭时银行提供了一份贷款及利息 还款流水明细,明细上是贷款人2016年4月18日还的贷款,4月19日银行发放的新贷款,而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4月16号签的字,一般情况这边银行都是在合同签完字当天发放贷款给贷款人,到贷款人的银行卡上,上午要求的银行提供的贷款人银行卡流水明细,并没有提供,而当时担保人有点紧张,把这个事情也忘记了 下午开完庭之后担保人才想起来,然后去法院询问,法院以审判已经结束为理由拒绝担保人的要求,请问我该怎么办?这种情况担保人以新贷款还旧贷款的理由还行不行?担保人应该怎么做?请律师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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