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老年痴呆行动不便,在养老院与别人发生冲突被起诉?
我家老人患有急性脑梗死后遗症,血管认知障碍,行动不便,需要乘坐轮椅,入住养老院。4个月前突然被告知老人曾与别人发生冲突,(对方男,86岁,常年卧床不起)对方子女要求住院检查治疗,现被起诉。事情发生期间,现场无看护及任何工作人员人员,据养老院工作人员称,一位轻度痴呆老人在现场制止此次冲突。养老院工作人员当时并没有及时通知双方家属,直到对方老人子女在事情发生四天后大闹养老院才通知我们。经三方协商无果,现对方子女只起诉我家老人,并没有起诉养老院。要求我家老人赔偿医疗费35567.01,伙食补助600,营养费400,护工费3600,精神损失费5000,共计45167.01元。养老院已经支付对方20000多元,因此养老院并没有被起诉。我们认为我家老人走路都走不稳,不可能具备对方起诉书中提到的对对方拳打脚踢的能力,因此不可能完成被告脑积液,腰部压缩性骨折,面部,手部多处淤青,精神和身体受到创伤。请问在此次诉讼中,养老院承担多少责任,还有养老院已经支付对方一部分钱,他怎么还可以要求我们全额赔偿。我们应该如何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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