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协议
协议系2007年4月14签订,主要条款简述如下:
1.甲方保证房屋产权为自己所有,没有纠纷。
2.一方支付购房总价165000元,甲方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全部过户后付尾款5000(实际提前全部支付了)
3办理过户手续的有关契税,过户费,办证费,手续费等,甲乙应按规定承担双方全部费用。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最迟应于可上市半年内办妥过户手续。
5.该房屋满5年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过户,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6约定违约金200000元。
此外无锡市2016年发通知,允许符合规定的安置房补交土出和维修基金即可上市交易。
现甲方不同意补交土出,至今无法过户。诉至法院判决本人补交土出,甲方不存在违约。
请问该判决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