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我友向他人借款(超利贷),而对方设计,告知将部分款汇给第二人,后我友认为法规已超本息,停汇,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所有款项,我方认为其中十万已汇入他指定的第二人,并有银行详单提交,以及有一定推理性及规律性,但对方律师抗辨不认识第二人,法院以为我们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而没能认定,而去二审时我们通过自己努力,终于查实了也被法院正式认定第二人为对方亲爹,所以要求对方的虚假陈述处罚等,并追加诉第二人而没有同意,但对方叫律师去中院抗辨说1.不认识是对方没向代理人说过他父亲,2.这是另向第二人的借款,法院经不开庭审理认为因,没有收到款项是对方指定的,这个证据,且对方否认,认为当然不能认定与此案与关联性,故驳回维判,我们诉第二人不当得利而本次不当得利审理中,法院认为双方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对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事实,以及具体描述也不符常理,而关键点被法官问出了被告的帐号是原案中的对方给的,据说本来这案我方胜的,后不知原因输了,法院审理认为因在原案中帐号是谁指使的没认定,(消息因原案生效了,有本案认定?)现转而以不当得利请求主张权利与不当得利的固有功能和立法本意不符,也非凌驾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之上负有平衡调节任务的上位法律等,终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驳回。而上案判决时提到了有第二人无关联性,而次法院完全考虑到了与上案的关联性来考虑了,并且诉讼的当事人也不是同一个,原案中对方只是解了一下,所以我向请求各位多方意见,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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