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协商解决的经济补偿
朋友在沪某汽车企业任职,到今年四月满七年。去年四月,朋友已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五月,朋友所在部门领导调整,随后来了一位新老板并给朋友增加了工作内容,但没有落实到职位介绍的JD文件中。由于新老板有业绩需求,也有赖于朋友的工作,其在去年下半年给朋友招了两名下属。在此过程中,该老板清除了该部门的几位老员工并招聘了多名前下属以壮大自身势力范围。由于新老板拉帮结派,打压异己。朋友长期无法融入新老板的圈子,这导致了新老板在今年过年前的2017业务考核工作中给予了朋友“勉强及格”的打分(会影响2017年全年奖金和涨工资)。现朋友觉得不公平,想咨询以下问题: 1. 新老板能否以业务“勉强及格”为由终止朋友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以达到清除异己的目的? 2. 如果朋友和新老板或公司人事部门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朋友能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最大为多少?N+6,或者2N?这个数字是否有上限或者下限? 3. 如果新老板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朋友是否可以以身体不适为由提出长期休病假(本身有颈椎病和高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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